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