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