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能力,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对污水进行除磷脱氮处理,控制磷、氮等污染物的排放。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对未纳入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