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治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能力,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对污水进行除磷脱氮处理,控制磷、氮等污染物的排放。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对未纳入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