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有效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执业区域的,有关公证机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重新核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