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本省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