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省设立江苏省公证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公证协会。

公证协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