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二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维持或者撤销公证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协会投诉。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