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证职能由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证业务、使用公证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