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