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二十七条有效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依法转让该债权给第三人的,经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