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效力第二十六条有效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符合规定或者约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签发。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前,应当对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