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和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公证机构可以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行为,以及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行为进行证明。文书的内容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不予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