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