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电信网、互联网的所属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通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