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