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国家机关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二)推行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线办理;(三)组织对公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培训、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