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