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业务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