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