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