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是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和未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但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