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需要,可以在基干民兵中组建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

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沿海、沿江、沿湖、沿铁路、沿公路干线的乡(镇)以及重要目标所在地,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附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邮电通信、医疗卫生、工程机械、民航、气象和其他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组建民兵对口专业分队。

在高科技企业事业单位中,组建与军事专业有关的民兵对口专业分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