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四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