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有关违法事实,并根据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的有关违法事实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