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