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