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鼓励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产权属于客运经营者所有;

(二)客运经营者与车辆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三)车辆营业收入全部上缴客运经营者,并由客运经营者统一考核营运成本,司乘人员劳动报酬不与单车利润直接挂钩;

(四)客运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五)不以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