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客货运输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