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