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营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