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