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食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等非食用化学品;(二)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三)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四)使用硫磺、矿物油、再生油脂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