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食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等非食用化学品;

(二)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

(三)违规使用色素、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四)使用硫磺、矿物油、再生油脂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