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加工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生产基地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