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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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