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协议方式交由供热企业使用、维护和管理。

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应当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企业终止时,应当将由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经供热主管部门特许的承接其供热服务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