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