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