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