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