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室内温度检测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