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

(二)不定期检修设备;

(三)遇突发事故不及时抢修;

(四)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五)擅自超范围供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