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二)不定期检修设备;(三)遇突发事故不及时抢修;(四)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五)擅自超范围供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