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