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未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