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同时告知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