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同时告知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