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