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