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围垦河道和滩地;(二)围网养殖;(三)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四)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五)采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