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风景区内的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