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对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