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