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融资提供服务,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风险补偿和奖励。建立与企业技术进步相关的保险机制,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