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