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扶持第十九条有效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